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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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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路412号房产
GR2025TJ****614
挂牌价: 647.37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5-06-19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5-07-02
账户名称 银行账户 开户银行 支付行号
**** | 110********525 |
****营业部 | 316****00027 |
标的名称 资产类别 标的所在地 评估机构 评估基准日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类型 核准(备案)日期 评估值(万元) 账面价值(万元) 交易方式 其它披露内容
**市**区**路412号房产 |
房产类 | ****区 |
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公司 | 2025-02-28 |
**国有****公司 | 备案 |
2025-06-13 |
647.37 | 0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1、标的情况详见《评估报告》等相关备查文件。 2、本评估结论为含增值税价值。 3、《不动产权证书》【津(2025)**区不动产权第****512号]记载房地产坐落为**区**路412号,现场查勘显示该房产门前标牌为**路328号。经核实,证载坐落**区**路412号与实际门牌**路328号为同一地址。 4、根据《房屋租赁合同》显示,**市**区**路412号房地产租约将于2025年6月30日到期,该房产现由承租方使用中。 5、经产权持有单位介绍,**市**区**路412号房地产为****经集团内部调整移交取得,至评估基准日,已完成权利人变更工作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津(2025)**区不动产权第****512号],因账务调整工作正在处理中,该房产暂未入账,故无账面价值。 6、本次**市**区**路412号房地产市场价值为**区**路412号在证载土地权利性质(即划拨土地)下的评估结论。 7、****持有的**市**区**路412号现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津(2025)**区不动产权第****512号]记载土地权利性质为划拨,土地使用权面积为608.9平方米(共用),未记载分摊土地面积。通过追溯该房产原始登记资料《****房产所有权登记调查勘丈表》显示,**市**区**路412号房地产建筑面积为280.80平方米,所在楼层为1-2层,用地面积为93.60平方米。本次**区**路412号市场价值评估涉及的分摊土地面积暂以天****公司《****房产所有权登记调查勘丈表》记载用地面积93.60平方米为估算依据,后期****实现房地产交易而引起缴纳土地出让金时,用地面积以相关规划**部门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8、本次评估机构已对**市**区**路412号房地产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进行估算(约1,062,435元),但不作为实际需要缴纳土地价款的依据。该房地产实际需要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金额需依法依规以相关规划**部门确定的补缴土地价款为准。 9、该房产土地面积共用。 |
房产类 标的是否有租赁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资产一 坐标位置 楼盘名称 类型 租赁合同编号 计租面积(m2) 设计用途 土地面积(m2) 设计用途 土地使用权类型 土地面积是否共用 楼层 附属设施 位置信息 周边配套 小区介绍 户型介绍 **区**路412号 | | 房产 | **** | 280.8 | 商务金融用地 | 608.9 | 非居住 | 划拨 | 是 | 1-2 | 无 | **区**路412号 | 毗邻金街、地铁4号线、公交便利 | | | |
是 | 是 |
否 |
否 |
转让方名称 基本情况 注册地(住所) 经济类型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成立日期 注册资本 企业类型 所属行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经营规模 经营范围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国资监管机构 监管机构属地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批准单位 批准日期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批准文件名称
**** |
**市**区围堤道212号4层 |
国有经济/****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
宋磊 | 1998-08-11 |
500万元(人民币) |
****公司 | 房地产业/房地产业 |
911********540382X | 小型 |
一般项目:物业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市场营销策划;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企业管理咨询;会议及展览服务;工程管理服务;通讯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机械设备租赁;安防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销售代理;电子元器件批发;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五金产品批发;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贸易经纪;国内贸易代理;仪器仪表销售;汽车零配件批发;金属材料销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货物运输代理;金属矿石销售;办公设备耗材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农副产品销售;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其他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 |
******公司 | ****0116MA0697J87W |
**国有****公司 | 2025-05-29 |
批复 | 津投资本〔2025]36号 关于同意公开挂牌转让津投国弘所属天海物业名下**路412号房地产及对标的资产转让评估项目进行评估备案的批复 |
交易条件 信息发布公告期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价款支付方式 价款交纳形式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万元) ****银行保函 交纳时间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2025-06-19 | 2025-07-02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一次付清 |
网上支付 |
1.意向受让方进行意向受让登记时,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所涉及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和相关文件、公示信息所披露的内容,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对标的所涉及的现状、限购、过户、未来规划等相关情况已完全知悉且认可,并已完成对该标的的状态的实地踏勘且认可标的的配套设施及现状。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并已到相关权属变更部门咨询、了解房地产限购政策,满足限购政策要求。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经济损失及后果。受让方不得以此向产权交易机构及转让方追究责任或其他主张。 2.意向受让方办理摘牌手续前需现场看房,受让登记时需向****(以下简称“**产权”)提供公示的《承诺函》及转让方盖章确认的《现场看房确认函》,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联系预约现场看房事宜,没有预约者,转让方不予接待(看房联系人: 郭鸿 联系电话:138****3765 )。 3.意向受让方进行意向受让登记时,需将保证金人民币190万元支付到****(下称**产权)指定账户。 4.信息披露期满,若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转让;若征集到两家(含)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转让。 5.最终受让方须在**产权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在签署《资产交易合同》之日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产权指定账户内。 6.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意一种情况,转让方有权通过**产权全部扣除该意向受让方交易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 1)意向受让方已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后单方提出撤销受让申请的; 2)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不参与竞价的; 3)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竞价或竞价均不应价,导致无法确认最终受让方的; 4)最终确定的受让方未在**产权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 5)最终受让方未按规定时间支付剩余交易价款的。 7.该标的在**产权挂牌交易过程中发生的相关交易服务费按有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并于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汇入**产权指定账户内。 8.标的房产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划拨,该房地产实际需要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金额需依法依规以相关规划**部门确定的补缴土地价款为准。由最终受让方缴纳土地出让金。 9.该标的房地产交易过户所****房产所在地房产交易规定执行,凡国家有明确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的交易税费由转、受让双方分别承担。该标的房地产过户涉及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权转让补偿费、土地出让金、登记费、手续费等)及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税费均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10.受让成功后,受让方自行办理该标的房地产权属过户全部相关事宜,转让方予以协助。 11.该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无 |
否 |
是 |
190 |
否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